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危险货物的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多条涉及液化天然气。《规定》重点修订了安全监管制度、许可管理要求、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公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多条规定涉及液化天然气
记者查阅发现,液化天然气的载运、装卸等作业安全在《规定》中被多次重点强调,直接提及的就有四条。例如,《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就提出,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还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置岸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置船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
第三十四条提出,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监管制度进一步更新完善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的,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优化了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加强对水上过驳或者洗(清)舱、驱气、置换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建立港口水域外过驳安全作业区制度,完善危险货物范围,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二是完善了许可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删除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内容;为进一步便利相对人,在实践中对既属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属于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已优化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办理两个许可。
行政处罚规定有新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出台还对行政处罚规定作出调整。
据负责人介绍,《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同时,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规定》明确指出,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若发生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等违规行为,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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