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一精细化工公司发生甲苯泄漏事故,造成6人受伤。事故初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加氢釜采样时,取样阀开度过大,大量甲苯泄漏挥发后,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出现中毒症状,部分人员还受到挥发气体刺激,导致呼吸道和眼部灼伤。
化工企业经常通过取样设施,从设备、管道系统中采出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分析,是产品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样品通常涉及可燃有毒、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介质,企业对取样环节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取样环节事故频发。
事故案例暴露出取样过程的风险管控未得到重视,既存在本质安全不到位,也存在操作人员防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有冒险违章不安全操作的问题。
一是取样设施选型不正确或安装错误,发生物料泄漏,引发人员中毒或火灾爆炸。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于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等物料的取样,未按照《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7.2.3条的要求,采用密闭循环取样设施。部分企业现场采用单阀控制取样,取样人员现场排放,或者取样器脱落、破裂,导致有毒、可燃物料大量泄漏,造成人员中毒或火灾爆炸。
二是取样工器具不合格,产生静电引发火灾爆炸。企业未制定取样作业操作规程,日常培训流于形式。取样人员采用PVC管、塑料桶等易产生静电的器材取样,取样过程中,大量静电聚积放电,引发容器火灾爆炸。
三是容器内物料收发静置时间不足。在处于灌装或卸车状态下,进行物料取样,由于静电释放不充分,静电放电,引燃容器爆炸性气体,引发火灾爆炸。
四是变更管理不到位,临时增加取样点,缺少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个体防护,取样过程中,操作不当,出现物料泄漏,造成人员中毒或火灾爆炸。
五是作业许可管理不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取样人员私自进入受限空间或临近有毒气体溢出的场所取样,造成人员中毒或窒息。
结合相关标准规范,笔者建议企业在现场物料取样安全风险管控方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在取样设施选型安装方面,一是根据物料性质设计密闭取样设施。在设计阶段,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做好预防和控制泄漏。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判定毒性危害程度属于中度危害、高度危害、极度危害的介质,或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判定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可燃气体或甲A、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可按照《石油化工密闭采样安全要求》,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进行取样,凝液(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
二是重视取样系统设计安装。取样口的布置,应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不应布置在管道的死区,取样点的介质压力高于5.0兆帕(表)时,应采用减压阀或减压孔板等措施对取样介质进行减压。取样管道系统应设在方便操作、易于检修的地方,否则需设平台和护栏。应从工艺物料较低的温度和压力处取样,要根据物料性质控制取样介质温度,一般介质应小于或等于40℃为宜。需要冷却的样品,冷却后温度应高于凝固点,采用敞开取样系统时,乙A类介质宜冷却至闪点以下。样品或冷却后样品温度高于60℃时,宜采用隔热防烫型取样瓶;取样后样品温度可能低于0℃时,宜采用隔热防冻型取样瓶。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取样管道不得引入化验室,以防止因泄漏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在防静电方面,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石油化工物料汽车装卸设施设计标准》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等标准的相关要求,在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装卸物料设施附近的采用设施处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设施,与装卸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不应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应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应根据液体电导率和容器容积确定最小静置时间。对油槽车,静置时间应不小于5分钟。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上所用合成材料的绳索及油尺等,应使用静电亚导体材料。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应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
在现场操作管理方面,一是重视取样过程安全管理。编制相应的取样规程,在取样现场设置取样步骤和注意事项图板,开展岗位人员培训;识别取样过程是否涉及作业许可,对于风险高的物料取样,要指派有资格的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作业。二是重视人员个体防护。涉及接触高温设备、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可能导致皮肤灼伤,要配置防灼烫的个体防护器材,现场涉及在密闭空间或有毒气体环境中取样,可能吸入有害气体,要配置防中毒和窒息的个体防护器材。三是重视作业环境安全。在高空平台、楼梯或桥梁取样时,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引发坠落事故,暴雨、雷电、高温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采样安全,应暂停取样。四是重视防控变更带来的风险。由于生产需要,现场临时增加或变更取样设施,要开展相应变更管理,辨识相关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操作温度高于自燃点的物料取样应采用专用取样器,不应采用管道或设备低点排凝口取样。对于涉及氯、光气、硫化氢、氨、煤气等易导致人员中毒的临时取样点,要委托设计并设置密闭取样设施,同时要加强对临时取样点取样的安全管理。
在应急处置方面,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物料毒性危害情况,设计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生产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刺激性毒物、高腐蚀性物质或易经皮肤吸收毒物的场所,应设置紧急冲淋器及洗眼器。紧急冲淋器或洗眼器的位置应满足在事故状况下使用人员能在10秒内到达,且距相关设备不超过15米,应与危险操作地点处于同一平面,中间不应有障碍物。根据取样物料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做到岗位人员在出现紧急情形时,能从容应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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