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1月16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意见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阶段,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风险不断涌现,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任务艰巨,亟需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条例》提出,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下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推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关口前移。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提示,要特别关注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条例》明确,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风险管控不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具体依照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条例》指出,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对于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保障措施、完成期限、验收要求、负责机构和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治理情况。
此外,《条例》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责令限期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复查,并因该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隐患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的;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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