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召(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1. 事故调查,建议从人的角度为什么会出事,深层原因在哪里,怎么改进,如何去防范等方面为主。
2. 安全要做好,领导层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至关重要,建议出台针对领导力相关的文件,督促领导层付出真行动。
3. 建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梳理典型案例和同行同装置事故,从上到下进行精准讲解,拿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合标的技术技能指南意见。
孙宝亮(华陆工程)
建议国家对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引导大家更多地关注事故原因和如何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而不是关注多少人被追责和追究了什么责任。现在更多强调失职追责,也应强调尽职免责,建议鼓励大家尽责而避免事故发生。
陈存银(南京安迪苏)
建议从事故追责角度,真正理清事故的本质原因,厘清安全专业和专业安全的关系,如果任何事故发生都主要追责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当然前提是已经尽职了),那对于这个专业的发展是不利的,终究也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焦健(中化国际)
1. 建议地方政府不能层层加码,所下规定要尊重科学和逻辑,如:为降低“污染”要求循环水塔“脱白”,企业找不到有效措施,增加企业负担。
2. 建议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减少各类运动和通知,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通过保险税收法律等手段引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马昌步(朗盛化学)
现在法规规定企业对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应容忍企业自主管理,允许企业采用自己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议监管不要一刀切,伸手太长,以防打乱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反而造成事故。
闫长岭(青岛丽东)
强烈建议取消设计终身负责制,在设计终身负责制下,弊远远大于利,导致设计偏向保守,严重阻碍技术的发展。为了免责,过于保守的设计会造成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建议改成有限负责制或其他合理的模式。
黄源(天辰设计院)
建议标准规范应该有试行期,在得到广泛认可,勘误后,再正式实施。
范咏峰(中科合成油)
1.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重要标准的公开网上宣贯,免费学习。
2.建立有效途径,标准编制组回答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疑问。
3.对各地规定建立监督审查制度,避免随意提高标准要求。
4.进一步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加强标准编制组之间的沟通协调。
5.加强标准复审,有些标准年限较长,比如GB17681-1999,建议加强标准复审,标准可以继续有效,应经复审才能继续有效,复审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复审信息网上公开可查。
蔡明锋(中石油华东设计院)
1.建议由主管部门梳理国标行标关系,凡是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相关条文,统一调整到强制性国标,非强制标准调整为行标。推荐性标准选择权交给市场,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企业,通过保费等市场手段以及调整检查频次或适当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来反哺,采用最低标准的企业,通过市场来淘汰或推动进步。比如3A体系认证,市场投标时可以加分。
2.建议考虑设立专家审查议事机构,省级主管部门议事机构专家由外省专家担任。如果企业与专家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者审查意见存在审查依据采标错误等明显错误,企业可以提交仲裁。参考政府行政仲裁或者法院上诉机制。
3.建议研究、优化标准规范适用范围,避免出现用新标准审查在役项目的问题。
李保华(河南本质安全科技)
建议重新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
过去我们一般是把安环科的人员和车间安全员定性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考取安全管理人员证件,这类人简称安管人员。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来说,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这些人员是真正从事生产的,他们必须管好自己生活动中的安全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因此他们才是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外,安全必须依附于生产活动才能存在,安全不可能脱离生产活动而孤立存在,也就是安全与生产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关系,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管好生产才能管好安全。因此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的才是真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以建议将过去常说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将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定义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和生产有机的结合起来,并将安全紧紧的捆绑在生产活动中。考取证件的时候,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全部考,从事生产活动的班组长以上人员考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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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