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前不久,某企业在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2人死亡。根据最新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原因是承包商现场违规作业。

法律法规对加强承包商管理的要求十分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但当前很多企业“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如何杜绝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严把承包商入厂关。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要充分意识到承包商的安全质量事故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质量事故,对承包商“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的问题,要严肃对待,严守制度红线,利用人工或科技手段,严把承包商入厂第一道防线。承包商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要明确责权,将“谁主管、谁执行、谁检查”落实到具体部门,并逐级分解到具体人员。要不断完善细化承包商准入的标准,承包商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还应有施工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并在行业内拥有良好口碑。对于近五年内发生过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应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是严把承包商入岗关。双方必须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承包商在进入岗位作业前应参加企业每日工作会议(生产会、调度会等),通报沟通前一天的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及今日的工作计划及施工措施,便于企业创造作业时间窗口,协调人员安排和工器具使用,利于各分管部门提前进行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要让装置区员工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对于进入作业岗位的外单位人员积极确认身份、票证、监护人和工作内容。对于比较复杂的工作场所,可以采取划分大属地和小属地的方法,将一个工作场所作为一个大属地,指定一名大属地主管,对整个工作场所负总责,然后将该工作场所划分为几个小区域,每个小区域作为一个小属地,每个小属地各指定一名属地主管,各小属地主管对其属地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是严把承包商作业关。施工作业均应按照相应的作业规程及检修方案进行;对特殊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绝对不能忽视一般性检维修作业,对于作业活动变更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密切关注作业前、中、后的能量隔离措施,通过识别能量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量确实已经隔离,防止未受控制的危险能量引起身体和设备伤害。

四是严把设备厂家人员管理关。对于采取EPC模式的设备厂家,企业很少或不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但往往设备厂家既是生产厂,也是安装调试队,还是售后服务人员。随着施工时间的延长,人员更迭频繁,会出现除了项目经理没换其他人员基本全换掉的情况。企业要把承包商管理落实在企业安全部门和具体的车间、部门身上。具体车间、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现场管理、视频监控和施工协调,核对现场外委人员资质,督促落实施工方案。

五是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将承包商管理纳入对企业监督的重点事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对企业过往承包商管理记录进行监督检查。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要双管齐下。线上监管督促企业报送承包商安全工作情况、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线下监管要查资质、查管理、查记录,实施一案双罚,既罚承包商,也罚企业。加强对承包商管理问题的研究,通过现场会议等传统方式和新媒体等现代通讯方式,向企业通报承包商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帮助企业一起做好承包商管理工作。建立承包商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

总之,对于承包商管理问题,企业应从思想入手、从习惯入手、从利益关系入手,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减少承包商事故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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