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突出问题 提高执法质量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等方面,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聚焦基层反映强烈问题 增强执法精准性

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安全发展,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装样子、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聚焦这些基层反映强烈、急需规范解决的问题,在纳入《意见》提出的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涉及应急管理系统职责的重点任务的同时,又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按照执法全流程的顺序,对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要求,全面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16条措施,主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总体要求、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执法保障等五个部分。

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可以减少随意检查、乱检查等现象发生,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力举措。

《通知》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分类分级的方式,分别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明确相应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既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扰企现象发生,又可以防止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分别为1、2、4、6次。

同时,《通知》中也规定,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企业发挥内生动力 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目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需要各类企业进一步发挥内生动力,减少对“外因”的依赖,强化“内因”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

因此,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和参考国内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知》提出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企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针对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通知》对这项制度配套了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另一方面,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总结各地在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进行交流。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度量衡”,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同时,同步印发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筛选7项安全风险较低、简便易查处的违法行为,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监管措施,切实依法减轻了企业负担。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在《通知》中,再次提出要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探索制定“首违不罚”事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况,通过有温度的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但要注意的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绝不是要纵容违法行为,更不是放松监管执法的“信号”,而是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刚柔并济”,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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